云南省出台四项规定加大源头防腐力度

来源 :云南省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5-07-30 20:22:06 | 【 打印正文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结合云南省“六个严禁”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云南省委于7月29日召开常委会,对省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四个规定,进行了专题审议。决定于近期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等四项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从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严格项目合同管理、严肃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追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就政府投资项目工作中存在的个别项目投资决策不科学、审批程序不严谨、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意见。
    针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越位”“不到位”“错位”的现象,《规定》在进一步重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同时,赋予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综合监督职责。同时明确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以实行电子招投标解决招投标活动中长期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
    针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仍存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交易程序、规则流程不统一,交易平台监督分散、监督执法效能不高,交易信息公开不充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够等情况,《规定》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交易程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细化规范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强化源头防范。二是夯实制度基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更好地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三是厘清职能职责。提出了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体现公开透明。设置了“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章节,在信息平台建设、交易信息发布、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公开透明推动廉洁高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重点针对政府违规供应土地,违规少征、减免、返还及违规安排、支出、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作出严格规定。一是严格土地出让范围和规划管控;二是严格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设定;三是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四是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五是严格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六是严格土地出让进场交易;七是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八是严格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九是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十是严格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主要从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和矿业权交易管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一是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二是严格矿业权出让;三是严格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四是严格矿业权延续变更管理;五是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六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七是严格规范矿产资源整合;八是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九是严格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十是严格责任追究。 
    两个《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预防廉政风险。二是强化刚性约束,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政策界限,压缩自由裁量权和权力寻租空间。三是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四是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从严要求,实处着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