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一张审核未通过的交通费报销单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0-04-11 17:29:35 | 【 打印正文 】

去年8月底,根据精准扶贫数据复核安排,我作为工作队员被抽调到勐海镇,参加勐翁村委会小新寨的脱贫攻坚动态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每位工作队员走村入户了解掌握每一户扶贫户的整体情况,排查出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信息,并通过仔细核实如实上报。

我所负责的小新寨虽隶属勐海镇,但实际该村的版图已延伸到临近的勐阿镇境内,距县城22公里多。我每天必须独自开车前往,好在小组干部熟悉情况,在他们的帮助下,我很快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了摸排工作。

工作完成返回单位后,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我到县纪委财务室,准备报销做动态管理工作那几天的差旅费。

填写报销单单据时,在交通费一栏的填写上我犯了难,因为在我印象中,自从公务员实行车补后,赴县城边上的勐海镇内所有村委会开展公务活动是不允许报销差旅费的。但转念一想,我所去的小新寨虽然行政区域隶属勐海镇,但实际已经延伸到了勐阿镇,应该可以报销吧。

抱着这种想法,我按照赴勐阿镇进行公务活动的标准在交通费一栏填了33元。填好报销单交财务人员审核时,我向她说明了填报交通费33元的原因。单位财务人员因为从未碰到过这种情况,说要不找分管领导问问吧。

于是我们一同找到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也觉情况特殊,随即打电话咨询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得到的答复是:“确有文件规定赴勐海镇内所有村委会开展公务活动,不能报销交通费,但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听到能酌情处理的答复,我想那应该可以报销吧?可还没等我说出口,这个一闪而过的想法就被分管领导给我“堵”了回去。“这33元交通费不能报销,我们单位没有特殊规定,不存在酌情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文件精神,我们纪检监察部门是纪律部队,更应该带头遵守各种规定。

听完分管领导的话,看着他严肃的脸,我不由得想起做扶贫动态管理工作时和村小组干部一起顶着炎炎烈日挨家挨户排查情况、收集信息的情景;想起一个人女孩子开着车穿过野象活动频繁的那片香蕉地时的恐惧;想起工作完后一个人在曼稿路口小卖部吃方便面时的心酸……

瞬间,委屈之情从心底喷涌而出,但我还是不情愿地说:“好的,我知道了。”随即返回财务室剔除了交通费33元,重新按规定填了差旅费报销单。

这件事虽已过了大半年,但我一直在想,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模范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说说而已,而是真的需要我们去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也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我们用一点一滴的行动去铸就,去维护。

我感谢当时分管领导的坚持原则,让我没有因为33元钱破坏规矩,开启“违规”的窗。作为有着20年党龄,10年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我们只有自己干净了,才能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有底气、有硬气,更有“霸”气。(勐海县纪委监委  杨玉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