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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州严肃查处了景洪市国土资源局违规配备公务用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经查:1997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以工程建设和国家土地督察为名,未经政府审批和采购,违规购置配备28辆公务车辆,严重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州纪委州监察局决定,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罕华等9人党纪政纪处分。现通报如下:
1、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罕华留党察看一年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2、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从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利安党内警告处分。
4、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宏敏党内警告处分。
5、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监察督察室主任岩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仁建华党内警告处分。
7、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程征地中心主任韩林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规划管理股股长杨继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给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郭林炎行政记过处分。
中央、省委、州委多次重申纪律要求,明令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但景洪市国土资源局长期漠视纪律规定,特别在十八大以后仍然置若罔闻,目无法纪,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不从严查处,不能肃纪,不从严追责,难以正风。全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通报中汲取教训,做到心有戒惧,令行禁止,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