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坚持”把“四种形态”运用到执纪审理工作全过程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6-05-31 09:44:07 | 【 打印正文 】

    州纪委在执纪审理各个环节,坚持以纪律为尺子,严格依纪依法审查处理每一起案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纪法分开,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对立案调查的涉刑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给予党纪处分;纪委和司法机关联合查办的案件或司法机关自行立案查办的案件,充分发挥州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在与司法机关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司法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根据违纪违法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先行给予党纪处分,避免“党员被告”和“共产党的监狱关共产党员”现象的出现;政纪处分待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后再作出决定。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共受理移送审理案件25件33人,给予重处分的16人,其中13人的行为不但严重违纪,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州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坚持教育挽救,依纪依规处理违纪问题。在审查案件中,坚持处理极少数,教育警示大多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在查处案情复杂,涉及的人员多,造成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时,案件审理室根据情况及时派人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立案依据进行审核把关,在纪检监察室提请立案的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体现快查快处,快进快出。在全面审核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本着处理极少数,教育警示大多数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在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办作风类案件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的条件下,既严格依纪依法、遵循法定程序审查处理案件,又加强案前审查、案中审查、案后审查,尝试简易程序审理,体现“短、平、快”,切实提高办案效率。2015年以来审查处理的33人中,给予轻处分的17人,占51.5%。如2015年州纪委查办的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超编超标公务用车一案,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的人员多,造成的影响较大,根据情况及时派人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立案依据进行审核把关,在纪检监察室提请立案的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体现快查快处,快进快出。在全面审核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本着处理极少数,教育警示大多数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最终立案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其中,给予重处分1人,占11.1%,给予轻处分8人,占88.9%,问责处理7人。对其他参与违规购买公务用车尚不构成违纪、也达不到问责条件的一般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坚持抓早抓小,认真处理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在执纪审理中,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力争把一般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严肃处理违纪人员的同时,对审理中发现的部门(单位)或人员存在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发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指出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2015年以来,共发出监察建议书3份。工作中,注重日常的监督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和掌握异常情况,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朵、扯袖子,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防止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案件审理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