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制定出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6-08-11 11:00:36 | 【 打印正文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纪律建设,近日,西双版纳州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9章42条,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对象和内容。明确了全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是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对全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经常性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以及纪律审查和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要定期专题研究落实“四种形态”的具体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党委(党组)书记定期对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要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工作协作、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机制,推进工作常态化。要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办法》同时还明确,在开展党的问责工作中,为保护改革创新者,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可减责或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