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严格执行交纳伙食费规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7-05-22 08:44:13 | 【 打印正文 】

    “这是我们一行三人交纳的伙食费,请点收一下。还有,请写张收条给我们……”“这是规定,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是近日,景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出差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一幕。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贯彻落实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景洪市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农场)、街道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须交纳伙食费。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到乡镇(农场)、街道,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向接待单位索要收条。接待单位凡是有公共食堂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公共食堂用餐。在接待单位食堂、群众家就餐的,应坚持勤俭节约,不给基层及群众增加负担。

《通知》明确了伙食费交纳标准。在单位食堂用餐的,按20元/人/餐缴纳伙食费。在群众家用餐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因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安排在饭店就餐的,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按早餐20元、中晚餐各60元的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通知》强调,对在基层用餐而未缴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未超出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执行公务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据悉,景洪市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交纳伙食费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伙食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周书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