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印发《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发挥监督“探头”作用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8-04-03 14:55:05 | 【 打印正文 】

近日,景洪市纪委市监委印发《景洪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景洪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深化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加强景洪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景洪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分总则、工作制度干部管理学习培训、会议制度、监督管理、纪律与责任、附则等八章四十四条。

《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部门协助市纪委监委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相关工作。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办法》规定,建立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制度、派驻机构坚持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和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半年、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制度,根据领导工作分工,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联系主要采取实地调研指导、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联系派驻机构的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相关部室应加强对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集中检查、明察暗访、信访受理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派驻机构纪律作风建设。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办公室建立派驻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档案,定期对派驻机构队伍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管理的意见建议。

《办法》还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工作实行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列出六大责任追究情形和三款责任追究方式。 (李海源)